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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4 條

  1. 1.專業人員資格經撤銷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專業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2. 2.專業人員因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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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如果專業人員的資格被撤銷或廢止,主辦機關應通知其在限期內繳回專業人員證書;如果在限期內未繳回,則專業人員證書將被註銷。 2. 如果專業人員資格因第14條第2款到第4款的規定被廢止,則從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者如果資格被廢止的原因消滅後,專業人員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新檢定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的資格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撤銷,主辦機關應通知他在一段時間內繳回他的專業人員證書。如果他未能在限期內繳回,則他的專業人員證書將被註銷。然而,三年後,如果他能證明違反規定的原因已經消滅,他可以重新申請檢定資格,並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取得專業人員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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