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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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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業人員資格經撤銷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專業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2. 2.專業人員因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如果專業人員的資格被撤銷或廢止,主辦機關應通知其在限期內繳回專業人員證書;如果在限期內未繳回,則專業人員證書將被註銷。 2. 如果專業人員資格因第14條第2款到第4款的規定被廢止,則從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者如果資格被廢止的原因消滅後,專業人員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新檢定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的資格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撤銷,主辦機關應通知他在一段時間內繳回他的專業人員證書。如果他未能在限期內繳回,則他的專業人員證書將被註銷。然而,三年後,如果他能證明違反規定的原因已經消滅,他可以重新申請檢定資格,並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取得專業人員證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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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4 條規定:「專業人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專業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專業人員因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