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5 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無動力飛行正式課程,並實施飛行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具有飛行場域之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使用同意證明。 三、聘有具指導員資格之師資。 四、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 五、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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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5條,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可以申请认定为训练机构: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政府机关或行政法人。 b. 根据法律立案或注册,并以无动力飞行运动为其业务之一的法人、团体或机构。 c. 开设无动力飞行正式课程,并实施飞行实务教学的专科以上学校。 2. 具有飞行场域之土地所有权或取得使用同意证明。 3. 聘有具指导员资格之师资。 4. 具备可供训练之设施、设备。 5. 完备之训练课程规划。 範例:根据教育部「綋動及競技運動指導員資格制度」,指导员资格需通过专业考试与技能检核,具备相关训练和教学能力。例如,一位具备指导员资格的飞行教练可以被聘用作为指导员资格之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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