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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6 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無動力飛行運動課程大綱。 三、飛行場域設計圖說。 四、專業人員分級訓練及認證制度。 五、飛行紀錄簿範本。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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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6條的規定,當申請人想要被認定為訓練機構時,應該填寫申請書,並且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和繳交新台幣三千元的審查費,提交給相關單位進行申請: 1. 符合前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2. 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團體,應該檢附章程;如果是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則應該檢附無動力飛行運動課程大綱。 3. 飛行場域設計圖說。 4. 專業人員分級訓練及認證制度。 5. 飛行紀錄簿範本。 6. 其他由相關單位指定應該檢附的文件、資料。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6條的範例,如果一個訓練機構想要申請認定,他們需要準備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例如他們的章程、無動力飛行運動課程大綱、飛行場域設計圖說、專業人員分級訓練及認證制度,還有飛行紀錄簿範本。此外,如果相關單位還要求提交其他文件或資料,申請人也要提供這些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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