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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7 條

  1. 1.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
  2. 2.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3. 3.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間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4. 4.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二。
  5. 5.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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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7條」的規定,可作以下釋義: 1. 第一項指出,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簽訂約定事項的申請人,將由主管部門發給訓練機構證書。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通過主管部門的審查,並與訓練機構簽訂相關約定事項,才能獲得證書。 2. 第二項說明,訓練機構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四年。如果期限屆滿後仍有需要展延的情況,申請人應在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並支付新臺幣二千元的審查費用;每次展延的期間也是四年,但在必要時可以縮短展延期間。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民用航空局 - 國際事務科 (2017年4月修正) https://caa.motc.gov.tw/zh-tw/CMInfo/Detail/12d8c616-753f-453c-919e-2e48adcbb5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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