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7條」的規定,可作以下釋義: 1. 第一項指出,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簽訂約定事項的申請人,將由主管部門發給訓練機構證書。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通過主管部門的審查,並與訓練機構簽訂相關約定事項,才能獲得證書。 2. 第二項說明,訓練機構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四年。如果期限屆滿後仍有需要展延的情況,申請人應在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並支付新臺幣二千元的審查費用;每次展延的期間也是四年,但在必要時可以縮短展延期間。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民用航空局 - 國際事務科 (2017年4月修正) https://caa.motc.gov.tw/zh-tw/CMInfo/Detail/12d8c616-753f-453c-919e-2e48adcbb5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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