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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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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及飛行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報名者未成年者,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指派指導員於起飛場或降落場指導及協助。 四、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五、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六、投保責任保險。 七、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2. 2.前項第六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8條,訓練機構應遵行以下事項: 1. 對報名者之健康及飛行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這表示訓練機構需要詳細了解報名者的身體狀況和飛行經驗,並要求他們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的體格檢查報告。 2. 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報名者未成年者,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這表示訓練機構需與報名者簽訂訓練契約,若報名者未成年,則需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指派指導員於起飛場或降落場指導及協助。根據這項規定,訓練機構需要派遣指導員在起飛場或降落場提供指導和協助。 4. 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這表示訓練機構需要制定應對緊急情況的救護計畫。 5. 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根據這項規定,訓練機構需要制定收退費用的標準和服務規定,並依據這些規定執行相應的收退費。 6. 投保責任保險。根據這項規定,訓練機構需要投保責任保險,以確保在執行訓練活動時的責任事故能得到適當的賠償。 7. 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這表示還有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訓練機構需要遵行。 根據第2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這表示每一人在執行訓練活動時發生的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保險賠償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這表示每一次訓練活動事故中的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保險賠償上限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這表示每一次訓練活動事故中的財物損失的保險賠償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這表示整個保險期間內,所有事故的總保險賠償上限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舉例來說,如果在無動力飛行運動訓練過程中發生了一個事故,造成一名訓練者受傷並需要醫療治療,則根據該條款,最高可以獲得五百萬元的賠償金額。同樣,如果同一事故中有多人受傷,那麼最高的賠償金額將為三千萬元。如果在事故中發生了財物損失,獲得的賠償金額將依據具體情況,但最高金額將為二百萬元。最後,如果在整個保險期間內發生了多個事故,所有的賠償金額總和將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這樣的保險規定旨在確保在無動力飛行訓練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能夠得到適當的補償。

  • 予以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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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8 條規定:「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及飛行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