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9 條
- 1.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前項查核結果,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航空、要塞堡壘、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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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9條的內容,本部有權前往訓練機構實地查核其業務,並有權要求訓練機構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些要求。如果在查核的結果中,發現訓練機構違反了本辦法或相關法規的規定,除非其他法規有另外的規定,本部有權要求訓練機構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在必要的情況下,本部還有權命令訓練機構停止訓練活動。 作為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查閱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全文,以瞭解該法規的完整內容和細節。在進行查核時,本部可能會使用各種法規相關的指引文件、政策解釋或業界準則,例如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此外,該法規的執行可能還會參考由相關單位發布的指導文件、主管機關的解釋或案例判例。 例如,根據《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的規定,無動力飛行運動訓練機構在進行訓練活動時必須遵守安全要求,並確保訓練飛機和相關設施的正常運作。如果在查核時發現訓練機構存在飛行安全問題或其他違規情況,本部有權要求訓練機構立即改善,並可能暫停其訓練活動,以確保飛行運動的安全性和合規性。該法規的目的是保護飛行運動參與者的權益和提高飛行運動的品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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