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0 條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認定: 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命其停止訓練而未停止。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法規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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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0條規定了訓練機構違反相關法規導致其認定被廢止的情況。根據該條第一款,如果訓練機構違反了前條第一項規定,即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則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例如,假設某訓練機構在被要求提供其訓練課程的內部文件時,拒絕提供或故意隱瞞相關資料,這就違反了該項規定。 根據該條第二款,如果訓練機構違反了前條第二項規定,即在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能改善,或被命令停止訓練卻未停止,則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例如,假設某訓練機構在被通知改善其訓練環境或執行標準後未能按時進行相應的改進,或被要求停止訓練卻繼續執行訓練活動,這就違反了該項規定。 根據該條第三款,如果訓練機構違反了前條第二項規定所定其他法規的規定,且該違反行為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且情節重大,則本部得廢止其認定。具體來說,如果某訓練機構違反了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並受到了嚴厲的懲罰,例如罰款、吊銷執照等,且其違規行為的情節嚴重,則本部可以廢止其認定。 以上解釋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7年12月12日修正)所提供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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