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1 條
- 1.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 2.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四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 3.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無動力飛行運動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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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1條的規定,可理解如下: 1. 本條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委託被認可的訓練機構進行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 參考資料: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2. 申請成為被認可機構的機構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文件,包括訓練機構證書和實施計畫,同時支付審查費用新台幣四千元。 參考資料: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3. 實施計畫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 檢定和複訓的實施章則和程序。 - 工作人員名冊和工作分配表。 - 場地設施、設備和器材。 - 推廣無動力飛行運動業務的實績。 - 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應載明的事項。 參考資料: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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