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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2 條

  1. 1.前條申請認可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
  2. 2.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簽訂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
  3. 3.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間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4. 4.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四。
  5. 5.申請認可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6. 6.本部得派員至受認可機構查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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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2條,該條分為三項,以下逐項釋義: 1. 第一項表示,在經過審查合格後,並經相關部門核定簽訂約定事項後,將發給認可證書。 2. 第二項說明,該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四年;當證書期限屆滿且有展延之必要時,申請人應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同時需支付新台幣三千元的審查費用;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也可以縮短展延期間。 3. 第三項規定,相關部門有權對受認可機構進行業務檢查,並有權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受認可機構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相關部門的檢查要求。 以上釋義資料來源是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本身,並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提供相關範例作為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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