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3 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廢止其認可外,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辦法或航空、要塞堡壘、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違反本部與受認可機構之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實施計畫執行。 五、違反前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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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3條,如果受認可機構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經通知後未在限期內改善,則除了廢止其認可外,還要在廢止生效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的認可申請: 一、違反本辦法或航空、要塞堡壘、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例如,如果受認可機構違反了航空法規中的安全要求,或者違反了要塞堡壘法規中的場地使用規定,或者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規中的消費者權益保障規定,都可以被視為違反法規之情形。 二、違反本部(可能指中華民國交通部等相關機構)與受認可機構之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例如,如果受認可機構違反了與交通部簽訂的協議,並且違反的事項具有重大影響,例如造成航空安全風險或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則可以被視為違反約定事項之情形。 三、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根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受認可機構須投保相關保險,如果未按時投保或超過規定的費用收取範圍,則可被視為違反該規定之情形。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實施計畫執行。 根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受認可機構須依照其實施計畫執行相應的措施,如果未按照計畫執行,則可被視為違反該規定之情形。 五、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根據前條第三項規定,受認可機構須配合主管機關的檢查要求,如果故意避免、阻撓或拒絕檢查,或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確的文件或資料,則可被視為違反該規定之情形。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需以最新相關法規為主,可能包括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航空法、要塞堡壘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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