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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4 條

  1. 1.本部為審查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申請、第二十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
  2. 2.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3.審議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4. 4.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5. 5.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6. 6.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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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4 條的內容為設立審議小組來審查該條法規中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申請以及第二十條及前條之廢止。審議小組由九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的遴選是由負責該領域的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以及相關機關代表聘(派)兼而來。此外,審議小組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是同一性別。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4條的規定,為了審查申請者的資格以及廢止相關條文,將組成審議小組。根據台灣飛行協會官方網站的資料顯示,該機構專責無動力飛行運動的推廣、監管及指導,因此可以推測該小組的委員會成員可能會包括飛行協會代表或相關專業人士。 參考資料: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游軌紋 著 文華書局 109年03月初版 2. 中華民國飛行協會官網 https://www.aopa.org.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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