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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5 條

  1. 1.持有逾期之專業人員證書或證明,且完成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者,得依該專業人員證書或證明之類別,取代第五條第二款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證書,申請檢定合格,取得專業人員證書。
  2. 2.前項專業人員證明,指專業人員證書遺失後,由本部補發或受認可機構補發之證明文件。
  3. 3.第一項逾期之專業人員證書或證明,其類別為助理指導員者,僅得依第一項規定,取得類別為載飛員之專業人員證書。
  4. 4.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載飛員檢定者,應檢附申請檢定前一年內,載飛專業人員,且接受被載飛之專業人員指導,次數達五十次以上,並檢附經專業人員及訓練機構認可之載飛紀錄,取代第五條第三款之載飛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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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 1. 如果持有的專業人員證書或證明已經逾期,但已完成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通過本部公告的相關訓練超過八個小時,則可以根據該證書或證明的類別,取代第五條第二款所要求的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要求的證書,申請檢定合格,並取得專業人員證書。 2. 上述提到的專業人員證明,是指在專業人員證書遺失後,由本部或受認可機構補發的證明文件。 3. 對於逾期的助理指導員專業人員證書,只能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取得類別為載飛員的專業人員證書。 4. 如果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申請載飛員檢定,則需要附上申請檢定前一年內進行的載飛活動紀錄,並且這些活動需要與受載飛的專業人員進行,次數至少達到五十次以上。同時還需要提供受到專業人員和訓練機構認可的載飛紀錄,以取代第五條第三款要求的載飛紀錄。 以上解釋是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所得出的結論,參考資料應該要包括「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最新版本及相關的公告或認可機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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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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