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前條所定 C 級及 B 級裁判講習會,特定體育團體得委託地方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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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可以委託地方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 C 級及 B 級裁判講習會,並得由受託團體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辦理。這條規定確定了特定體育團體與受託團體之間的合作關係,讓受託團體可以承擔特定體育團體的裁判培訓工作。 依據2018年8月28日修正的「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特定體育團體是指依法立案、具有與該項運動相關之競技活動組織。而受託團體是指地方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可以被特定體育團體委託辦理裁判講習會。 舉例來說,如果某特定體育團體希望辦理 C 級及 B 級裁判講習會,他們可以委託當地的體育團體或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來進行辦理。例如,某特定體育團體委託當地的體育團體進行 C 級裁判講習會,並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辦理該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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