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人經過審查通過後,需要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舉辦的講習會並完成相應的課程,才有資格參加測驗。不同級別的裁判所需完成的課程時數如下: 1. C級裁判:至少24小時的課程。 2. B級裁判:至少32小時的課程。 3. A級裁判:至少40小時的課程。 此外,講習會的課程和測驗應包括學科和術科。特定體育團體每年至少要舉辦2次C級裁判講習會,以及至少1次B級和A級裁判講習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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