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1. 1.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一、C 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二、B 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三、A 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2. 2.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3. 3.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 C 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二次;B 級及 A 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人經過審查通過後,需要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舉辦的講習會並完成相應的課程,才有資格參加測驗。不同級別的裁判所需完成的課程時數如下: 1. C級裁判:至少24小時的課程。 2. B級裁判:至少32小時的課程。 3. A級裁判:至少40小時的課程。 此外,講習會的課程和測驗應包括學科和術科。特定體育團體每年至少要舉辦2次C級裁判講習會,以及至少1次B級和A級裁判講習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