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申請裁判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申請裁判檢定所需的文件和資料。按照該法條,申請者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和資料,並支付檢定及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且無違反前述規定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對於具有外國籍的申請者,還應提供原護照國家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一個人想要成為特定體育團體的裁判,根據這條法規,他需要準備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證明他擁有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資格的文件,以及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且無違反規定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他是外國籍,還需要提供原護照國家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