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1.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檢定合格者,由特定體育團體發給裁判證。
- 2.裁判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核准字號。 二、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照片。 四、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 五、發證之特定體育團體名稱。 六、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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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根據第一款,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檢定合格的人,特定體育團體將發給裁判證。這意味著一個人必須通過特定體育團體的學科和術科測驗,才能獲得裁判資格。 例如,如果有一個特定體育團體是負責籃球比賽的裁判資格檢定和管理,那麼一個想成為籃球裁判的人必須在這個團體的學科和術科測驗中取得合格成績,才能獲得裁判證。 2. 根據第二款,裁判證上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核准字號。 二、姓名、出生日期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照片。 四、運動類別名稱和授予等級。 五、發證的特定體育團體名稱。 六、發證日期。 例如,如果有一個適用於籃球裁判的特定體育團體,他們發給一個人籃球裁判證,證上需要記載他們的核准字號、姓名、出生日期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照片、運動類別名稱和授予等級、發證的特定體育團體名稱和發證日期。 參考資料: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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