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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1. 1.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2. 2.前項專業進修課程,由下列體育團體辦理: 一、特定體育團體。 二、受託團體。 三、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
  3. 3.裁判居住地區或特定體育團體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未能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或參加時數不足者,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視情形展延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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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提到的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有以下幾個重點要素: 1.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但可以透過參加專業進修課程來展延有效期限。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則在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可以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展延裁判證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2. 專業進修課程可以由特定體育團體、受託團體、以及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辦理。 3. 在裁判居住地區或特定體育團體所在地區發生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的情況下,造成無法按照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或參加時數不足的情況,教育部可以依情況展延裁判證的有效期間。展延的範圍、內容和相關措施由教育部進行公告。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和條款,以及申請裁判證展延的程序和要求。具體的範例和更詳細的資訊可能需要參考特定的法規文件或相關的教育部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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