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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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應對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本法所定事項,進行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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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部應對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本法所定事項,進行督導及考核。這意味著相關的政府機構應對特定體育團體進行督導,並對其執行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考核。這條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特定體育團體依法辦事並遵守相關的規範和程序。我目前找不到具體與這項條款相關的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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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