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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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經依前條規定註銷資格者,自註銷之日起至前條第二項不受理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期間屆滿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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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如果教練的資格被根據前條規定註銷,那麼在註銷之日起至前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受理申請教練資格檢定的期間屆滿之後,該教練才能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教練資格的檢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教練的資格在2022年1月1日被註銷,且根據前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受理申請教練資格檢定的期間為一年,那麼這位教練在2023年1月1日之後才能再次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教練資格的檢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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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