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1.持有教練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教練證: 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取得教練證後,有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 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 2.教練經依前項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下列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註銷教練證後終身、三年或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二、前款以外情形,於註銷教練證後三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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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3條提到教練證註銷的情形和相應的限制期限。根據該條第一項,持有教練證的人在下列情形之一下,特定體育團體可以註銷其教練證: 1. 提交不實的申請文件或資料; 2. 取得教練證後,有第四條或第四條之一規定的情形; 3. 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4. 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給他人使用。 根據該條第二項,教練證被註銷的人在下列期間內,將不被受理申請教練資格的檢定: 1. 依第二款規定被註銷教練證的人,在教練證註銷後終身、三年,或在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一第1項第2款、第3項後段作出決議後一年至四年之間; 2. 在除第一款情形外,教練證註銷後三年之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運動教練的資格和行為符合相關規範,並對不符合規範的教練進行懲戒。例如,如果教練提供虛假的申請文件,特定體育團體有權註銷他們的教練證。對於被註銷教練證的人,將在一定期間內無法重新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以確保他們對前述行為負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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