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六、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七、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八、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九、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十、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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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 條列舉了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的情形。以下為每項情形的解釋: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此款指出,犯有故意傷害犯罪的人將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但只要屬於過失犯,則不在此限。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這些情形指的是犯有性侵害、妨害風化或妨害自由等相關罪行的人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此款規定,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罪行的人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四、犯殺人罪。 這一項指的是犯有殺人罪的人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這個情形是指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的人,將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六、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七、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這兩項情形是指經紀律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的人,將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八、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這一項是指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的人,經相關委員會確認後,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九、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這一項是指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的人,經相關委員會確認後,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十、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這一項是指對運動員進行體罰或霸凌行為,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的人,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十一、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此款指的是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者。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這一項是指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並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的情況下,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參考資料: - 體育署。 (2019)。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取自 https://www.sfa.tw/uploadfile/OfficialDocs/556665ncwdne4ef5jx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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