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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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四、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侵害,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六、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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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第1項,如果經營律委員會或依法成立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該人在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內無法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2. 根據第2項,如果某人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處罰,在經營律委員會或依法成立的相關委員會確認後,該人在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內無法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3. 根據第3項,如果某人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處罰,在經營律委員會或依法成立的相關委員會確認後,該人在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內無法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4. 根據第四項,如果某人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侵害,在經營律委員會或依法成立的相關委員會確認後,該人在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內無法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5. 根據第五項,如果某人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在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內無法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6. 根據第六項,如果某人的行為違反相關法規,在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後,該人無法在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內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依據以上法規解讀,如果個人在以上情形之一被確認後,將會受到一定期限內無法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的限制。
- 性騷擾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規
-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0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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