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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4-2 條

  1. 1.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資格之檢定,應查詢其有無前二條情形;已取得教練資格者,應定期查詢。
  2. 2.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協助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前項查詢,應指定專人為之,並得使用下列資料庫,及將查詢結果通知特定體育團體: 一、本部建立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 二、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五、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六、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
  3. 3.本部為協助特定體育團體查詢已取得教練資格者有無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情事,特定體育團體應確認名冊內容,由本部轉法務部查詢,並得視需要藉由本部建立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定期介接法務部建立之資料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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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2 條分為三項: 1. 根據第一項,特定體育團體在辦理教練資格檢定時,應查詢個人是否符合前兩項條款所規定的資格。同時,已取得教練資格的人,應定期進行查詢以確認其資格是否仍符合要求。 2. 根據第二項,教育部協助特定體育團體進行上述查詢工作。教育部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查詢工作,並可以使用下列資料庫資料進行查詢,同時也將查詢結果通知特定體育團體: - 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由教育部建立,用於記錄不適任教育人員的相關資訊。 -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用於記錄在性別事件中不適當行為的學校教職員相關資訊。 -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用於記錄短期補習班不適任教職員的相關資訊。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用於記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不適任工作人員的相關資訊。 - 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用於記錄教保服務機構中不適任工作人員的相關資訊。 -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相關資料庫:用於記錄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受到行政處罰的人的相關資訊。 3. 根據第三項,特定體育團體在進行已取得教練資格者的查詢時,應確認名冊內容並由教育部轉交法務部進行查詢。如果需要,特定體育團體也可以利用教育部建立的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和法務部建立的資料庫進行定期介接和查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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