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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發之無違反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並以書面具結無違反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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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申請教練資格檢定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以及應繳納的檢定及證書費用。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者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申請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和資料: 1.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文件,例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官方發行的身分證明文件。 2. 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根據第三條的規定,申請者需要符合特定體育團體對教練資格的資格要求。因此,申請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這些資格要求的文件。 3.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者需要提供警察核發的最近一個月內無違反第四條和第四條之一規定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申請者是外國籍,則需要提供原護照國核發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此外,申請者還需要提供一份書面文件,證明其沒有違反第四條和第四條之一的規定。 這些文件和資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者的身份合法且符合資格要求,同時確保其在過去一個月內沒有違反第四條和第四條之一的規定。此外,繳納的檢定及證書費用則用於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及頒發相應證書的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 -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 - 最新版本的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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