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一、C 級教練:至少二十四小時。 二、B 級教練:至少三十二小時。 三、A 級教練:至少四十小時。
- 2.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 3.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 C 級教練講習會每年至少二次;B 級及 A 級教練講習會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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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人需要完成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的講習會課程後,方可參加相應的測驗。講習會的所需時數如下: 1. C級教練:至少24小時。 2. B級教練:至少32小時。 3. A級教練:至少40小時。 此外,講習會的課程和測驗應包括學科和術科兩部分。特定體育團體應每年至少辦理兩次C級教練講習會,並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B級和A級教練講習會。 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制定之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一名申請成為B級棒球教練的人必須完成至少32小時的特定體育團體所辦理的講習會課程後,才能參加相關的測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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