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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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 C 級及 B 級教練講習會,特定體育團體得委託地方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可以委託地方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 C 級及 B 級教練講習會,并且特定體育團體可以向受託團體申請辦理這些講習會。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給出,所以無法提供具體參考資料之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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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