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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1. 1.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檢定合格者,由特定體育團體發給教練證。
  2. 2.教練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准字號。 二、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照片。 四、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 五、發證之特定體育團體名稱。 六、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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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可以根據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來發給教練證。教練證上應該記載以下事項:核准字號、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照片、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發證之特定體育團體名稱、以及發證日期。 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內容,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教練證所需要紀載的內容,包括核准字號、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照片、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發證之特定體育團體名稱,以及發證日期等。這些資料將被特定體育團體用來證明教練的身份和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在運動教練資格檢定中通過了相關的學科及術科測驗,特定體育團體可以根據法規的要求發給他一張教練證。這張教練證上會記載他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他所獲得的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證書上還會列明發證的特定體育團體的名稱和發證日期。這樣,該教練可以合法地從事特定運動項目的指導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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