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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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9 條分為以下三項: 1. 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這項規定指出教練證的有效期為四年。當教練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的總時數累計達到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參加六小時的課程,則在教練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的時段內,可以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證效期的展延,每次展延的期間為四年。 2. 前項專業進修課程,由下列體育團體辦理: 一、特定體育團體。 二、受託團體。 三、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 這項規定指出專業進修課程由特定體育團體、受託團體,以及得到特定體育團體認可的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辦理。 3. 教練居住地區或特定體育團體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未能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或參加時數不足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這項規定指出在教練的居住地區或特定體育團體所在地區發生法律所定的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導致教練無法符合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或參加的時數不足的情況下,主管部門可以考慮展延教練證的有效期間。展延的範圍、內容和相關措施由主管部門公告。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 條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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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