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教練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身教與言教之功能及展現運動風度。 二、維護運動員權益。 三、配合運動員之身心發展,訂定訓練計畫,從事指導、訓練之工作,避免過度訓練。 四、熟悉訓練原理及比賽規則,並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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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練應遵守以下工作倫理規範: 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身教與言教之功能及展現運動風度。教練應具備良好的道德操守,以身作則並用言語指導運動員,展現出優良的運動風範。 二、維護運動員權益。教練應尊重運動員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隱私權、自由選擇權以及受到公平對待的權利。 三、配合運動員之身心發展,訂定訓練計畫,從事指導、訓練之工作,避免過度訓練。教練應根據運動員的身心發展狀況,制定合適的訓練計畫,避免過度訓練對運動員造成身心傷害。 四、熟悉訓練原理及比賽規則,並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教練應具備適切的專業知識,熟悉訓練原理及比賽規則,並持續學習和進修,以保持自身的專業水準。 這些工作倫理規範的遵守可以確保教練對運動員的照顧與指導是符合專業準則的,有利於運動員的發展和健康。此外,教練也應該不斷更新自己的專業知識,以提供最佳的運動指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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