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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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通過教練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建立教練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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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申請人通過教練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建立教練資料庫。根據該條款所提及的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特定體育團體在應將通過檢定的教練資格記錄下來後,應建立一個教練資料庫。該教練資料庫可能包含教練的個人資料、專業背景、資格證書等相關資訊。這樣的資料庫將有助於特定體育團體更好地管理和追蹤教練的資格和培訓情況,以確保教練的專業水平和資格符合相關要求。 參考資料: -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 -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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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