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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教練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費用。 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 三、教練證申請補發、換發。 四、持有國外教練證者,申請換證審查之條件。 五、教練之進修、管理、考及獎懲。 六、辦理講習會及專業進修課程之收費基準及經費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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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檢定計畫的內容,該計畫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教練資格的檢定包括填具申請書、檢附文件和資料以及繳交費用。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填寫相關的申請書,並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同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二、計畫應包括學科授課內容、學科和術科測驗方式以及複查成績。這意味著計畫應詳細描述教練檢定的學科內容,還需要說明學科和術科測驗的方式,以及複查成績的相關規定。 三、計畫應包括教練證申請補發和換發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計畫應詳細說明教練證的申請補發和換發的程序和要求。 四、計畫應包括持有國外教練證者申請換證審查的條件。這意味著計畫應規定持有國外教練證的人士申請換證需要符合的條件。 五、計畫應包括教練的進修、管理、考核和獎懲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計畫應詳細說明教練的進修要求、管理方式、考核程序以及獎懲的內容。 六、計畫應包括辦理講習會和專業進修課程的收費基準和經費編列。這意味著計畫應詳細規定辦理講習會和專業進修課程時的收費標準,還需要說明相應的經費編列方式。 參考資料: - 國家體育訓練中心,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https://www.nstc.org.tw/index.php/online-help/92-coach-certification/228-2012-10-03-08-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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