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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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之分級及其得從事之運動指導、訓練工作,規定如下: 一、C 級教練: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教練。 二、B 級教練:擔任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及前款工作。 三、A 級教練:擔任國家代表隊總教練及前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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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運動教練的分級及其可從事的運動指導和訓練工作。根據該條規定,運動教練分為C級、B級和A級三個等級,不同等級的教練有不同擔任職務的資格。 根據參考資料《全國運動教練人員職務分級辦法》,具體的分級及相關工作如下: 一、C級教練: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的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的教練。例如,C級教練可以擔任地方公立學校與其他運動團體合作的運動教練,負責執教學生參加學校內的運動競賽。 二、B級教練:除了可以擔任C級教練的工作外,還可以擔任國家代表隊的助理教練。例如,B級教練可以在國家代表隊中擔任助理教練的角色,協助總教練進行運動指導和訓練工作。 三、A級教練:除了可以擔任C級和B級教練的工作外,還可以擔任國家代表隊的總教練。例如,A級教練可以負責領導國家代表隊的運動教練團隊,負責整體的運動指導和訓練工作。 根據教育部對於運動教練的分級標準,特定體育團體可根據這些標準來訂定具體的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確保運動教練的水平和資格符合相應的要求,使其能夠有效地執行運動指導和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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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