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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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專戶支出用途,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選手營養費。 二、教練指導費。 三、課業輔導費。 四、運動科學支援費。 五、運動防護費。 六、訓練器材裝備費。 七、參賽報名費。 八、移地訓練費。 九、選手零用金。 十、參賽旅運費。
- 2.前項第二款所定教練,指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檢定通過之教練。
- 3.運動員應依第一項支出用途,列明於第三條第三項計畫之經費需求及用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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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的支出用途,限於以下規定: 1. 選手營養費。 2. 教練指導費。 3. 課業輔導費。 4. 運動科學支援費。 5. 運動防護費。 6. 訓練器材裝備費。 7. 參賽報名費。 8. 移地訓練費。 9. 選手零用金。 10. 參賽旅運費。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教練是指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通過的教練。 運動員應根據第一項的支出用途,在第三條第三項計畫的經費需求及用途中詳細列明相應支出的金額和用途。 參考資料: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0條(2019年11月20日修正)
-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法規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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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