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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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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專戶之運用、分配、查及監督,應設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體育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2. 2.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11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的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應由專戶管理會負責。該管理會由十一位委員組成,其中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由體育署副署長兼任。其他委員則由教育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續聘。註冊地址為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236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83W1#)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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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專戶之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應設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