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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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會以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2.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的管理會議的召開原則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管理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負責召集會議,若召集人無法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如果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無法出席,則召集人可以指定一個委員代理。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對於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限定條件與程序,並沒有相關資料和範例可供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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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