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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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18 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的運動員如果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的支出用途,使用捐款,經查證屬實的話,就應該立即廢止認可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運動員返還捐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此外,根據情節的輕重不同,該運動員可能會在一年至三年的時間內無法再申請認可。然而,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問題的回答。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經查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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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