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個人透過本專戶對運動員捐贈者,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條捐贈收據,或向稽徵機關查調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指定捐贈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運動員者,其捐贈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個人若透過該專戶捐贈給運動員,可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捐贈收據或向稽徵機關查調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但若捐贈對象是指定捐贈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運動員,則不能適用此扣除。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26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 所得稅名詞
- 扣除額名詞
-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列舉扣除額名詞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26-1 條條文
-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