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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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但書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 2.個人捐贈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得列報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前條但書之捐贈,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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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有以下兩點: 1. 前條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a. 如果捐贈未指定特定的運動員,捐贈金額可以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的規定,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b. 如果捐贈指定特定的運動員,捐贈金額應與該年度個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金額合併計算。這些金額在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內可以申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2. 如果個人捐贈金額超過上述第二款的規定,超過的部分應在次年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的30天內,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根據前條但書的規定,捐贈應在捐贈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以上資訊來自於「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我已經按照指示提供了相關解釋和範例。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條文
- 列舉扣除額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所得稅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法規
- 贈與稅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7 條條文
-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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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