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1 條涉及到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而設置專戶,並明確了個人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捐贈所享有的列舉扣除額,以及這些捐贈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總額。此外,條文還強調了專戶的設置、資金管理與使用、運動員認可、個人列舉扣除範圍與方法、所需的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財政部共同制定。 根據最新的資料,依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設置專戶,收集個人對認可運動員的捐贈款項。個人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運動員捐贈,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享受列舉扣除額。如果個人捐贈給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情況,則被視為對政府的捐贈,捐贈金額可以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如果個人捐贈給指定特定運動員,則被視為對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捐贈金額可以按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的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此外,個人符合這些捐贈的列舉扣除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的贈與總額。關於專戶的設置、資金管理與使用、運動員的認可、受贈資金的用途、個人列舉扣除範圍與方法、所需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財政部合作制定。 例如,如果一位個人捐贈給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可的某位特定運動員,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這筆捐贈金額可以視為對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以享受列舉扣除額。這意味著個人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將這筆捐贈金額作為扣除額,減少應納稅額。 此外,根據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設置專戶來管理這些捐贈款項,並明確了專戶的資金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和監督等具體辦法。此外,條文還要求個人捐贈必須符合相應的認可程序和要求,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因此,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1條的設立旨在鼓勵並支援運動員培養並發展運動產業。個人的捐贈可以享受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時也體現了社會對運動員的支持和鼓勵。
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個人符合前項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運動員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個人列舉扣除之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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