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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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體育仲裁庭得準用仲裁法,仲裁法未規定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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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的第14條規定了在本辦法未規定的情況下,體育仲裁庭可以適用《仲裁法》;若《仲裁法》未規定,則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或其他被認為適當的程序。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體育仲裁庭在審理紛爭時的適用守則主要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規則》和《CAS裁決公報》。這些文件提供了相關紛爭解決的指導原則和案例,並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負責解釋和適用。因此,在體育仲裁中,體育仲裁庭將根據相關的國際體育仲裁法規則來解決未規定的程序問題。
- 仲裁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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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