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13

快速跳轉
  1. 1.體育仲裁之申請應自收受特定體育團體申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對其他爭議提起者,應自知悉爭議起三十日內為之,最遲不得逾事實發生起九十日。
  2. 2.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第二條事件或逾前項期間者,體育仲裁機構得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針對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3條進行逐條釋義,因為提供的上下文內容並沒有包含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3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13 條規定:「體育仲裁之申請應自收受特定體育團體申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對其他爭議提起者,應自知悉爭議起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