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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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體育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意見為必要之調查。
- 2.體育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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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6條,體育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意見為必要之調查。這表示,在體育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應給予當事人充分的機會來陳述他們的意見。同時,當事人所提出的意見若被認為有必要,則仲裁庭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然而,體育仲裁程序一般不公開進行,但如果當事人有其他約定,則可以例外。這意味著仲裁程序一般不對外公開,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可以進行公開的仲裁程序。 參考資料: -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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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