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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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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2. 2.體育仲裁庭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7條第1款,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選擇由代理人代為陳述,代理人需要有當事人的書面委任狀,並由當事人本人親自進行委任。 例如,如果一個運動選手因涉嫌違反運動道德準則而被體育組織起訴,該選手可以委任一位律師作為代理人到場陳述,為自己辯護。 2.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7條第2款,體育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根據其自身的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這意味著體育仲裁庭可以要求證人或鑑定人提供相關證詞或鑑定結果,以幫助仲裁庭了解案件的事實情況。 例如,在一個體育紛爭的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申請仲裁庭傳喚一些目擊證人到場作證,或者要求仲裁庭通知一位專家鑑定人進行相關專業鑑定。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根據其自身的職權,決定是否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

  • 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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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體育仲裁庭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