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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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7條第1款,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選擇由代理人代為陳述,代理人需要有當事人的書面委任狀,並由當事人本人親自進行委任。 例如,如果一個運動選手因涉嫌違反運動道德準則而被體育組織起訴,該選手可以委任一位律師作為代理人到場陳述,為自己辯護。 2.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7條第2款,體育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根據其自身的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這意味著體育仲裁庭可以要求證人或鑑定人提供相關證詞或鑑定結果,以幫助仲裁庭了解案件的事實情況。 例如,在一個體育紛爭的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申請仲裁庭傳喚一些目擊證人到場作證,或者要求仲裁庭通知一位專家鑑定人進行相關專業鑑定。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根據其自身的職權,決定是否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
- 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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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