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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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若體育仲裁程序違反本辦法,當事人可以聲明異議。然而,如果當事人已經知道或可以得知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仍然進行體育仲裁程序,則不得提出異議。範例:如果仲裁庭未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可以聲明異議。 2. 前項異議由體育仲裁庭做出決定後,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範例:如果仲裁庭決定拒絕異議,當事人無法再就此事提出其他抗辯。 3. 異議不會停止體育仲裁程序。範例:即使當事人聲明異議,仲裁程序仍會繼續進行。 資料來源:體育紛爭仲裁辦法(最新修訂)
- 異議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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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