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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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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體育仲裁程序違反本辦法者,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而仍進行體育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2. 2.前項異議由體育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3. 3.異議,無停止體育仲裁程序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若體育仲裁程序違反本辦法,當事人可以聲明異議。然而,如果當事人已經知道或可以得知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仍然進行體育仲裁程序,則不得提出異議。範例:如果仲裁庭未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可以聲明異議。 2. 前項異議由體育仲裁庭做出決定後,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範例:如果仲裁庭決定拒絕異議,當事人無法再就此事提出其他抗辯。 3. 異議不會停止體育仲裁程序。範例:即使當事人聲明異議,仲裁程序仍會繼續進行。 資料來源:體育紛爭仲裁辦法(最新修訂)

  • 異議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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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20 條規定:「體育仲裁程序違反本辦法者,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而仍進行體育仲裁程序者,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