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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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按其體育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基準逐級累加應繳納之體育仲裁費用: 一、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繳納三千元。 二、超過六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 三、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三計算。 四、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二計算。 五、超過二百四十萬元至四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四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六、超過四百八十萬元至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四百八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一計算。 七、超過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九百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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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6條是關於體育仲裁費用的規定。根據這條法條,如果申請體育仲裁的事件涉及財產權,應根據體育仲裁標的的金額或價額,依照以下基準逐步計算應繳納的體育仲裁費用: 1. 如果標的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則需繳納三千元。 2. 如果標的金額超過六萬元但不超過六十萬元,則根據超過六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四計算仲裁費用。 3. 如果標的金額超過六十萬元但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則根據超過六十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三計算仲裁費用。 4. 如果標的金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但不超過二百四十萬元,則根據超過一百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計算仲裁費用。 5. 如果標的金額超過二百四十萬元但不超過四百八十萬元,則根據超過二百四十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仲裁費用。 6. 如果標的金額超過四百八十萬元但不超過九百六十萬元,則根據超過四百八十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計算仲裁費用。 7. 如果標的金額超過九百六十萬元,則根據超過九百六十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仲裁費用。 根據這些規定,仲裁費用將根據案件的金額或價額逐步累加計算。舉例來說,如果案件的標的金額為六十萬元,則仲裁費用將為超過六萬元的部分乘以百分之四,即(60萬-6萬) * 4% = 2,160元。這樣計算出來的金額將是應該繳納的體育仲裁費用。 資料來源:「體育紛爭仲裁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FL038913
- 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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