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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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於申請時預繳於體育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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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7條,體育仲裁費用由申請人在申請時預先支付給體育仲裁機構。這意味著在進行體育仲裁程序時,申請人需要先支付仲裁費用給相關的仲裁機構。然後,仲裁費用將用於支付仲裁程序的相關成本,包括仲裁人的報酬和其他相關費用。 這條法規目的在確保申請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去進行仲裁程序。如果沒有提前支付仲裁費用,申請人可能無法得到仲裁程序的正式審理。同時,此條法規也確保了仲裁機構有足夠的財政來源來執行仲裁程序。 舉個例子,如果某名運動員與運動組織之間發生合約糾紛,運動員認為運動組織違反了合約條款,因此向體育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該運動員需要預先支付仲裁費用給體育仲裁機構,然後仲裁費用將用於支付仲裁程序的相關成本。該運動員必須確保自己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這些費用,以確保仲裁程序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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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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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