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2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9條,當涉及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證人的出席費、通譯的出席費、鑑定人的鑑定費及出席費或其他有關體育仲裁程序的必要費用時,這些費用將按照實際支出數量來計算。基於此條款,當事人需要支付相關費用,並且根據實際支出來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https://www.sfaa.gov.tw/SFAA/downloadfile?fileName=tf&id=7745e8a0fee0458987e16ea05a77474b
- 證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鑑定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