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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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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證人之出席費、通譯之出席費,鑑定人之鑑定費及出席費或其他有關體育仲裁程序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9條,當涉及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證人的出席費、通譯的出席費、鑑定人的鑑定費及出席費或其他有關體育仲裁程序的必要費用時,這些費用將按照實際支出數量來計算。基於此條款,當事人需要支付相關費用,並且根據實際支出來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https://www.sfaa.gov.tw/SFAA/downloadfile?fileName=tf&id=7745e8a0fee0458987e16ea05a77474b

  • 證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鑑定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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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29 條規定:「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證人之出席費、通譯之出席費,鑑定人之鑑定費及出席費或其他有關體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