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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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事件之申請人不依本辦法規定繳納體育仲裁費用,經體育仲裁機構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受理其體育仲裁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30條,申請人在體育仲裁案件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體育仲裁費用,當體育仲裁機構通知其補正後,在限期內未補正的情況下,體育仲裁機構有權不受理其體育仲裁申請。 這項規定強調了在體育仲裁案件中按時支付仲裁費的重要性。如果申請人未能履行這項義務,體育仲裁機構有權拒絕受理其申請。這旨在確保申請人在參與體育仲裁程序時遵守相關規定並提供必要的財務支持。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運動員提出體育仲裁申請,但未按時支付體育仲裁費用,並在體育仲裁機構要求其補正後仍未支付,則體育仲裁機構可以拒絕受理其申請,因為申請人未遵守支付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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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