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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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機構應訂定辦理體育仲裁事項之組織、議事及相關執行規定,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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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31條規定,體育仲裁機構應該訂定辦理體育仲裁事項的組織、議事及相關執行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根據這項規定,體育仲裁機構必須制定相應的內部組織和程序,以便有效地處理體育紛爭案件。該組織和程序必須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報告和核定。這條規定確保了體育仲裁機構在處理紛爭時的組織和程序符合相應的要求和標準。 資料參考:《體育紛爭仲裁辦法》(行政院公報),依照該法的相關要求和標準,體育仲裁機構應該訂定相應的組織規則和程序,以便有效地處理體育紛爭案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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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