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1.營利事業得於本部依第六條第四項公告決定結果後二個月內,填具捐贈申請書,向本部申請同意捐贈金額後,持本部同意函,依本部同意捐贈金額,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經由國庫經辦行,繳交本專戶;必要時,得經本部專案公告調整受理前開營利事業之申請捐贈時程。
- 2.前項捐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經本部指定之其他文件: 一、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事業登記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指定之受贈對象。 三、捐贈金額。 四、營利事業與其指定受贈對象間之關係聲明書。
- 3.營利事業依前項申請捐贈受贈對象之總額,超過該受贈對象接受當年度捐贈之額度上限時,經本部邀請該受贈對象召開會議,並作成各營利事業捐贈該受贈對象之優先順序及金額之相關決議,以書面通知有關營利事業、受贈對象,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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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10條共有以下幾個項目: 1. 營利事業申請捐贈手續: 根據該條第1項,營利事業在本部公告決定結果後的兩個月內,可以填寫捐贈申請書,向本部申請捐贈金額。申請時應檢附必要文件,並持有本部同意函,通過國庫或其他指定管道繳交捐贈金額。 2. 捐贈申請書內容: 根據該條第2項,捐贈申請書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 營利事業的名稱、統一編號、事業登記地址和聯絡電話。 - 指定的受贈對象。 - 捐贈金額。 - 營利事業與受贈對象之間的關係聲明書。此外,還需要附上本部指定的其他文件。 3. 捐贈金額超過接受額度上限的處理: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營利事業申請的捐贈金額超過受贈對象當年度接受捐贈的額度上限,本部可以邀請該受贈對象召開會議,制定各營利事業捐贈該受贈對象的優先順序和金額相關的決議。該決議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營利事業和受贈對象,並公告周知。 該條所述的參考資料是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該法規指南可以提供更詳盡的解釋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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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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